(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2020年9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
(10)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1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3)《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1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1年1月1日);
(1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7)国务院国发[1996]31号《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18年4月4日);
(21)《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37号);
(22)《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1年1月1日);
(2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
(2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5号令,1999年10月1日);
(2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7月1日);
(27)《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11号);
(28)《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22号);
(29)《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环办[2009]51号);
(30)《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3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7日);
(32)《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
(33)《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18】694号);
(34)《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
(35)《“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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